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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校园内统一的身份识别,方便师生充分利用学校的各种资源,规范校园卡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卡是由学校统一制作并发放的具有身份识别、图书借阅、自助文印、校内消费、门禁管理等功能的介质。 

第三条 资讯科技服务处全面负责校园卡的规划与建设工作,承担校园卡业务及校园卡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业务咨询等工作;同时负责商户的接入开通及校园卡系统的日常维护。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园卡服务中心主理校园卡业务。校园卡服务中心在资讯科技服务处的管理下,执行校园卡的制卡、补卡、延期、变更、销户等工作。

第五条 校园内各消费点均可申请成为校园卡消费系统的商户。各商户不得拒绝师生正常的刷卡消费,不得向持卡人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第六条 校园卡的所有用户、商户均应自觉遵守校园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 校园卡在有效期截止后将停止使用。 

第二章 校园卡的类别 

第八条 校园卡分为教职员卡、学生卡、附属单位员工卡、家属卡、访客卡、物业卡六种,具有身份识别和门禁进出的功能。 

第九条 教职员卡为全职教职员使用,在职期间长期有效。 

第十条 学生卡为在籍学生使用,包括本科生和硕博生,在校期间长期有效。

第十一条 附属单位员工卡为大学附属单位的正式员工使用。 

第十二条 家属卡为全职员工的家属使用。 

第十三条 访客卡为访问交流学者或访客、商户等人员使用。 

第十四条 物业卡为学校物业人员使用。 

第十五条 附属单位卡、家属卡、访客卡和物业卡统称为临时校园卡,依《临时校园卡管理办法》核发和管理,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逾期须办理延期。 

第三章 校园卡的申请 

第十六条 大学各部门、附属单位、第三方单位等须指定办卡申请专员,负责本单位员工校园卡的办理、销户信息反馈等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教职员凭大学人力资源处盖章的入职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教职员卡。 

第十八条 学生在迎新注册报到时凭报到注册单领取学生卡。

第十九条 临时校园卡的申请由大学相关负责部门和资讯科技服务处审批后,由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服务中心现场办理,具体请参见《临时校园卡管理办法》。

第四章 校园卡的挂失、补卡、销户、延期 

第二十条 如校园卡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服务中心挂失或通过自助方式办理挂失。因持卡人挂失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均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校园卡挂失后,持卡人可同时申请补办相同类别的校园卡。

第二十二条 当校园卡遗失时,持卡人或办卡申请专员须提交并签署“卡片遗失声明”,以证明卡片已遗失。“卡片遗失声明”可以在校园卡服务中心领取,也可以联系部门办卡专员领取。

第二十三条 持有学生卡的学生因退学等原因终止学业需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销户,卡片须归还。持有学生卡的学生正常毕业后学校将在指定时间统一销户。若卡片遗失,持卡人须提交“卡片遗失声明”。

第二十四条 若持有教职员卡的员工离职,离职当日须将其卡片和以该员工身份证申请的家属卡交还至资讯科技服务处销户处理。若卡片遗失,持卡人须提交“卡片遗失声明”。

第二十五条 若临时校园卡的销户,具体请参见《临时校园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临时校园卡过期后,如需继续使用可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一年。

第二十七条 若身份证信息发生变化,申请人可申请校园卡个人信息变更,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查验,校园卡服务中心复印存档。若部门、学院、书院等信息发生变化,申请人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确认无误后,校园卡服务中心即可办理新卡,收回原卡。

第五章 校园卡的收费

第二十八条 首张教职员卡和学生卡由学校免费发放,其他类型卡片需要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九条 工本费为每张三十元。

第六章 校园卡使用管理规范

第三十条 办理校园卡原则为一人一卡,开户、补卡、变更、延期、销户等所有业务须本人持有效证件办理,且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

第三十一条 校园卡原则上不接受代办,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场需要代办,代办人须持有委托书,委托书须有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字,被委托人出示有效证件原件,委托书由校园卡服务中心收取,定期交资讯科技服务处存档。

第三十二条 校园卡不具备透支功能,须先存款,后消费,账户内金额不计算利息。

第三十三条 校园卡中的金额不能以现金方式支取,校园卡到期时,本人可持有效证件到校园卡服务中心进行销户。

第三十四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的,应及时与校园卡服务中心联系。

第三十五条 校园卡系统及设备为学校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严禁仿冒和伪造校园卡,严禁窃取、篡改、破解卡内数据或密码。凡属故意损坏校园卡系统及设备, 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经查实, 移交安保部门处理, 情节严重者将依法移交有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讯科技服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校园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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