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SO有责任保证学校IT设施的高效运作,并为广大师生提供IT支持服务,但不适用于个人IT设备。所有教师、职员和学生均须以适当、合理和合法的方式使用IT设施,并遵守以下准则。ITSO保留解释此规章制度的权利。
网络使用规定
1.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和版权。
2. 使用高校IT设施和服务的用户须了解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3. 所有学生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避免通过互联网、校园网等方式引用著作权作品进行教学活动。
4. 未经法律许可,不得通过校园网在服务器、个人电脑、笔记本电脑或移动设备上下载、上传或分发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上传著作权作品的数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的要求。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仅用于教育用途。
5. 不允许用户通过校园网络下载未经授权的作品。未经授权通过校园网络上传或下载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可能会导致遭受金钱损害的风险,在某些情况下,刑事起诉,大学可能会承担替代责任。
6. 未经ITSO授权,用户不得在校园网内设置BBS服务器和其他网络服务。
7. 严重违规的行为,如未经授权使用或访问IT设施或服务,企图窃取密码或数据,企图窃取许可软件,侵犯版权和企图破坏计算机设施或违反现有法律、相关的大学和ITSO政策,可能会受到有关大学相关部门的
纪律处分。著作权保护规定
1.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和版权。
2. 使用高校IT设施和服务的用户须了解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3. 所有学生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避免通过互联网、校园网等方式引用著作权作品进行教学活动。
4. 未经法律许可,不得通过校园网在服务器、个人电脑、笔记本电脑或移动设备上下载、上传或分发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上传著作权作品的数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的要求。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仅用于教育用途。
5. 不允许用户通过校园网络下载未经授权的作品。未经授权通过校园网络上传或下载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可能会导致遭受金钱损害的风险,在某些情况下,刑事起诉,大学可能会承担替代责任。
6. 未经ITSO授权,用户不得在校园网内设置BBS服务器和其他网络服务。
7. 严重违规的行为,如未经授权使用或访问IT设施或服务,企图窃取密码或数据,企图窃取许可软件,侵犯版权和企图破坏计算机设施或违反现有法律、相关的大学和ITSO政策,可能会受到有关大学相关部门的纪律处分。
□ 本人已阅读上述与本人在大学的学业相关的重要信息,并同意遵守上述规定。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脑室管理规定
1. 资讯科技服务处的权利及责任
1.1. 计算机教室由香港中文大学(深圳)资讯科技服务处(下称本处)管理,并只限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教职员及学生使用。除经资讯科技服务处批准者外,其他人士一律不准进入本计算机教室。
1.2. 资讯科技服务处的职员会抽样检查计算机教室用户的身份。职员有权要求用户出示其职员证或学生证。任何人士如未能或拒绝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职员会要求该名人士立即离开本计算机教室。拒绝离开者将交由大学安保组或警方处理。
1.3. 所有计算机教室都有可能预留作教学用途。上课期间,其他无关人士一律不准进入计算机教室。
2. 使用室内的设施
2.1. 用户须持有有效职员证或学生证,并在本处职员要求下出示。
2.2. 用户不得复制任何受知识产权法保障的软件。
2.3. 未经本处许可,用户不得在电脑上安装任何软件。
2.4. 未经本处许可,用户不得拆卸任何电脑设备及组件,包含鼠标,键盘等。
2.5. 用户不应把电脑空置。本处职员有权将空置达十五分钟之电脑调配给其他用户使用。因此而导致的资料遗失,本处概不负责。
2.6. 用户应当小心使用本处提供的设备。用户如因鲁莽或不遵守正确使用程序而导致设备损坏,有可能要支付维修费用。
3. 用户的权利及责任
3.1. 用户不得携带食物及饮料进入计算机教室, 室内严禁饮食和吸烟。
3.2. 用户不得利用电脑发出有可能影响他人的声响或音乐。
3.3. 未经本处许可,用户不得移动室内的设备或家具。
3.4. 用户应保持肃静。室内严禁喧哗、聚会或小组讨论,以免影响其他用户工作。用户应使用讨论室或指定的地方进行小组讨论。
3.5. 用户应在离开前,把使用的设备关闭及将其工作范围整理干净。
3.6. 用户应小心保管个人财物。本处有权清理室内无人看管的物品,因此导致任何损失,本处概不负责。
3.7. 用户可携带手提袋或公事包进入计算机教室,但雨具必须存放于入口处。
3.8. 用户不得在计算机教室内玩电脑游戏或者做其他与学习无关的事情。
3.9. 未经本处许可,用户不得在室内张贴任何海报或告示。
违反以上规定者有可能失去使用本处设备的权利。初犯者的CUHK (SZ)账号会被停用一天,严重或屡犯者会被褫夺使用本处提供的所有设备的权利,有关个案更可能提交至所属书院、学院、研究院或相关的大学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注:如此规定的英文版本与中文版本内容有歧异,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IT设施及服务使用协议
作为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学生,在大学使用互联网、校园网络及其他IT设施时,应遵守有关规定。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学生默认使用下列协议条款,以便在校园内使用IT设施:
本人谨此表示,本人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有关大学使用IT设施的所有规定。我知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任何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我可能失去使用IT设施的权利,也可能受到纪律处分和/或相关法律制裁。
校园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校园内统一的身份识别,方便师生充分利用学校的各种资源,规范校园卡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卡是由学校统一制作并发放的具有身份识别、图书借阅、自助文印、校内消费、门禁管理等功能的介质。
第三条 资讯科技服务处全面负责校园卡的规划与建设工作,承担校园卡业务及校园卡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业务咨询等工作;同时负责商户的接入开通及校园卡系统的日常维护。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园卡服务中心主理校园卡业务。校园卡服务中心在资讯科技服务处的管理下,执行校园卡的制卡、补卡、延期、变更、销户等工作。
第五条 校园内各消费点均可申请成为校园卡消费系统的商户。各商户不得拒绝师生正常的刷卡消费,不得向持卡人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第六条 校园卡的所有用户、商户均应自觉遵守校园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 校园卡在有效期截止后将停止使用。
第二章 校园卡的类别
第八条 校园卡分为教职员卡、学生卡、附属单位员工卡、家属卡、访客卡、物业卡六种,具有身份识别和门禁进出的功能。
第九条 教职员卡为全职教职员使用,在职期间长期有效。
第十条 学生卡为在籍学生使用,包括本科生和硕博生,在校期间长期有效。
第十一条 附属单位员工卡为大学附属单位的正式员工使用。
第十二条 家属卡为全职员工的家属使用。
第十三条 访客卡为访问交流学者或访客、商户等人员使用。
第十四条 物业卡为学校物业人员使用。
第十五条 附属单位卡、家属卡、访客卡和物业卡统称为临时校园卡,依《临时校园卡管理办法》核发和管理,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逾期须办理延期。
第三章 校园卡的申请
第十六条 大学各部门、附属单位、第三方单位等须指定办卡申请专员,负责本单位员工校园卡的办理、销户信息反馈等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教职员凭大学人力资源处盖章的入职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教职员卡。
第十八条 学生在迎新注册报到时凭报到注册单领取学生卡。
第十九条 临时校园卡的申请由大学相关负责部门和资讯科技服务处审批后,由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服务中心现场办理,具体请参见《临时校园卡管理办法》。
第四章 校园卡的挂失、补卡、销户、延期
第二十条 如校园卡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服务中心挂失或通过自助方式办理挂失。因持卡人挂失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均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校园卡挂失后,持卡人可同时申请补办相同类别的校园卡。
第二十二条 当校园卡遗失时,持卡人或办卡申请专员须提交并签署“卡片遗失声明”,以证明卡片已遗失。“卡片遗失声明”可以在校园卡服务中心领取,也可以联系部门办卡专员领取。
第二十三条 持有学生卡的学生因退学等原因终止学业需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销户,卡片须归还。持有学生卡的学生正常毕业后学校将在指定时间统一销户。若卡片遗失,持卡人须提交“卡片遗失声明”。
第二十四条 若持有教职员卡的员工离职,离职当日须将其卡片和以该员工身份证申请的家属卡交还至资讯科技服务处销户处理。若卡片遗失,持卡人须提交“卡片遗失声明”。
第二十五条 若临时校园卡的销户,具体请参见《临时校园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临时校园卡过期后,如需继续使用可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一年。
第二十七条 若身份证信息发生变化,申请人可申请校园卡个人信息变更,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查验,校园卡服务中心复印存档。若部门、学院、书院等信息发生变化,申请人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确认无误后,校园卡服务中心即可办理新卡,收回原卡。
第五章 校园卡的收费
第二十八条 首张教职员卡和学生卡由学校免费发放,其他类型卡片需要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九条 工本费为每张三十元。
第六章 校园卡使用管理规范
第三十条 办理校园卡原则为一人一卡,开户、补卡、变更、延期、销户等所有业务须本人持有效证件办理,且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
第三十一条 校园卡原则上不接受代办,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场需要代办,代办人须持有委托书,委托书须有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字,被委托人出示有效证件原件,委托书由校园卡服务中心收取,定期交资讯科技服务处存档。
第三十二条 校园卡不具备透支功能,须先存款,后消费,账户内金额不计算利息。
第三十三条 校园卡中的金额不能以现金方式支取,校园卡到期时,本人可持有效证件到校园卡服务中心进行销户。
第三十四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的,应及时与校园卡服务中心联系。
第三十五条 校园卡系统及设备为学校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严禁仿冒和伪造校园卡,严禁窃取、篡改、破解卡内数据或密码。凡属故意损坏校园卡系统及设备, 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经查实, 移交安保部门处理, 情节严重者将依法移交有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讯科技服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